党纪案件走进“阳光审理”
■ 半月谈记者 朱薇
今年以来,重庆市纪委在党纪申诉复查案件中试点“公开审理”模式,相对神秘的党内执纪活动撩开了面纱一角。据悉,自2001年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开创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模式以来,全国迄今已有20多个省在县级或地市级进行了公开审理试点。
诸多的试点最终都指向党内执纪制度改革。2005年6月9日,中纪委、监察部下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明确要求:“逐步试行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党纪案件正在走进“阳光审理”。
“阳光审理”增强党纪执法公信力
今年5月17日,重庆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纪委对涪陵监狱原民警熊某因计划外生育受到党纪处分的申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1996年10月,熊某妻子在已生有一女的情况下又生下一男孩,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熊某主动向单位据实说明了情况,希望得到宽大处理。但随后而至的处分似乎并不“宽大”:当年11月,涪陵监狱纪委将其开除党籍。
最初的处理结果一出来就给熊某当头一棒——“处罚太重了!”心怀委屈的他走上了漫漫9年的申诉之路。市纪委的试点工作让熊某重新看到了希望,“无论结果如何,我都感谢党组织给了我这个说话的机会”。熊某和他的两个助辩人密切配合,据理力争,在“庭审”中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庭审后,案件审理组将复查方和申诉方两方的辩论意见提交纪委常委会,市监狱局党委最后作出决定:“变更原处分”!
长期以来,从受理案件开始,初核、立案、调查、审理,一直到处分、执行、回访,一系列程序通常都是在纪检系统内部相对封闭的状态中进行。一些受处分对象被告知处分结果时,由于不清楚具体过程而感到不公。“这种模式有其内在的弊端。”一位长期从事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纪检干部私下告诉半月谈记者,“对一个案件来说,哪怕从程序到实体都是公正的,这种不透明的公正也难以被认同。”
审理是查办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审理部门的意见将作为处分的直接依据提交纪委常委会。然而依据现行规定,审理部门主要依据从调查部门移送来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不能“面对面”交流,纪检干部们将这种模式戏称为“背靠背”审理。这样一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在查办案件中不太容易表达自己的意见,党章所赋予的申辩权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公开审理制度化呈现五大特点
从现有的案件来看,重庆党纪申诉复查公开审理表现出明显的制度化特征:
其一,审理程序相对透明,调查、辩论、最后陈述三个环节的工作都是公开进行,各试点单位还广泛邀请各界人士参加旁听。其二,充分借鉴刑事司法中的质证和辩论规则,在审理人员的主持下,复查方与申诉方面向公众“对簿公堂”,围绕各自的主张积极举证质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量纪等方面进行辩论,审理人员则在辩论中去伪存真,“不动声色”地明晰案件真相。其三,不仅申诉人有权充分陈述和申辩,还允许助辩人“帮忙”就申诉人的合法权利依纪依法提出主张,申诉方与复查方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参加审理。其四,实行公开审理原案承办人员回避制度。其五,审理组居中裁判形成合议结论,送申诉复查承办部门审定后,报常委会审议决定。
目前重庆已建立了以公开审理规则为重点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参与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规范了相应的文书格式,形成了由31项配套制度及文书式样组成的实务操作体系,初步构建了“复查方与申诉方双方抗辩-审理组居中裁判-形成合议决定-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系教授王学辉认为,建立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扩大了党内民主、保障了党员权利,用“看得见的方式”化解党内矛盾、推进了党内执纪活动的公开化,对保障审理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纪法庭”在争鸣中摸索前行
由于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模式借鉴了司法审判的有效做法,一些地方出现了党纪案件的公开审理“法庭化”趋势,不少人干脆将其简称为“党纪法庭”,但这一点受到一些法学界人士的质疑。
“党纪法庭”会不会成为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二法庭”?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的态度很明确:“不能把‘党纪’与‘法庭’扯到一块儿。因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的规范性效力只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人而不是全体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党在对党员进行纪律审查处理时,适用的是组织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教授张正德甚至认为,与司法审判相比,党纪案件的公开审理制度难以完全做到居中裁判,因为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模式的“控审分离”以及“审判方居中裁判”都不是实质性的:在司法程序中,检察院和法院作为两个不同的司法主体各司其职,但党纪案件中的控审双方都是纪委一家。
目前在各地,党纪案件的公开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起案件在省级纪委进行过公开审理。重庆市纪委副书记吕天庆认为,公开审理试点到省级更难,难在处理干部的职级更高,本人一般不愿意公开审理。值得注意的是,与司法程序的“一票否决”不同,一部分受到较轻党纪处分的干部很可能在相关岗位上继续工作,一旦公开“出庭受审”,必定损及职务形象。吕天庆向半月谈记者透露:“在我们处理地厅级干部的案件中,受到重处分的比例约占20%,相对于基层干部比例要低,而大部分的干部只是受到轻处分。”此外,公开审理需要举报人、证人出场举证,而一位基层干部向半月谈记者表示出担忧:“万一被举报人受了处分却不下台,谁能保证他不会报复?”吕天庆坦承,对举报人、证人权利的保护,是眼下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非常棘手的问题。
目前,最后的处分结果由各级党委或者是纪委常委会作出。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应该成立如审理委员会一样的机构来对案件的结果作出判决”。这一建议被吕天庆断然否决:“党章对此有明确规定。这是一条红线,纪委的改革决不能突破这一点!”对于这些技术性问题,王学辉教授表示,这一尝试可能还不尽完善,但其最重要的价值并不在于局部创新,而是预示出未来的发展趋势,其所传达的理念、所昭示的趋向毫无疑问是进步的和值得珍视的。
(编辑:贺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