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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肇事 主人要赔
  新华网 ( 2005-10-27 10:24:19 ) 来源: 半月谈2005年第20期
 

 

 

 

 

政策解答

 

家犬肇事  主人要赔

 

 

主持人:

    今年5月16日下午,江西省大余县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323国道上正常行驶。突然有条狗在主人叶某的召唤下,从国道另一侧飞跑过来,朱某避让不及与狗相撞,被摔成重伤。事后,双方为医药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最终裁决由叶某承担朱某受伤治疗费用2700元。请问这样裁决有何法律依据?
    江西 叶丁

 

 

主持人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发生,如何判定承担责任方,这就涉及举证责任问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若要免除自己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若不能举出有效证据,就要承担败诉责任。
    本案例中,叶某在路对面招呼家犬,致使驾车正常行驶的朱某被狗撞上,摔成重伤,若叶某也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受害人朱某在伤害事件中存在过错,叶某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造成财产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根据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三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国企学校移交地方,教师待遇如何保障

 

主持人:


    我们是某中央企业所属中小学的在职和退休教师。目前,企业启动分离办社会职能,原来由企业办的学校将移交地方。请问,此后我们的安置和待遇问题该如何解决?
    河南 晓理

 

主持人解答:


    晓理读者提出的问题有一定代表性。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通知》还规定:“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2004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规定“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2005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所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也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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