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临时工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河南 王景林
[案例]
1989年3月,57岁的张进朝被河南省洛阳市某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聘为临时工。2000年7月,68岁的张进朝因年事已高,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遭到拒绝。随后,张进朝向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由A公司给予张进朝一次性经济补偿3190元,并承担仲裁处理费100元,对于张进朝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张进朝对裁决结果不服,他认为自己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退休条件,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2000年10月9日,张进朝以劳动争议为由,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进朝年满60周岁(1992年)时,国家对临时工退休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A公司当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无过错。虽然《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工人应该退休,但张进朝被A公司聘为临时工时已57岁,到其该退休时(60周岁)工龄只有3年,并不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法院对张进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
一审判决后,张进朝不服,遂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进朝被A公司聘为临时工时已57周岁,在其60周岁时,虽符合国家关于工人退休的年龄规定,但工龄不符合退休的法定条件,故当时张进朝根本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但1989年3月~2000年7月,张进朝确已在原A公司连续工作11年,符合《暂行办法》“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退休条件。因此,A公司应该给张进朝办理退休手续。2001年5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A公司给张进朝办理退休手续。
[再审]
二审判决生效后,张进朝的退休手续始终没有办好,主要原因是A公司在为张进朝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只能提供《洛阳市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表》、《洛阳市企业职工离退休汇总审批表》,无法提交与张进朝有关的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账户手册等资料,洛阳市劳动保障部门无法正常审批。
二审判决无法执行,作为被告的A公司很快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此案由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再审查明:A公司聘用张进朝时,并未按照《洛阳市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计划用工的报批手续;同时《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工人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进朝系A公司招聘的计划外临时工,关于计划外临时工能否办理退休,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张进朝虽然在A公司连续工作达11年,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张进朝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并不计算连续工龄。所以合议庭经合议并报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作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最终裁判。
[点评]
张进朝老人连续工作达11年,最终却未能办理退休手续,这个案例带给我们以下启示。首先要解决政策法规滞后的问题。临时工能否办退休?若不能办退休,相关待遇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突出问题亟须政策法规迅速跟进才能解决。其次,要严格追究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规避责任的行为。张进朝1992年就到了退休年龄,当时用人单位并未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其去留问题;1995年劳动法施行,用人单位又没有与张进朝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这些失职行为对张进朝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再者,劳动者维权意识还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平时就要抓紧时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要等陷入困境时再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