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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政策问答
  新华网 ( 2005-10-08 16:23:27 ) 来源: 半月谈2005年第19期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政策问答

 

主持人的话:


    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我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编辑了如下政策问答,供基层干部群众参考。

 

    问: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问: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答: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问:对待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的农户,能否将其承包地收回?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
    问: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的做法如何处理?
    答: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问: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树等遗留问题怎样解决?
    答: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却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

 

农民出售房屋后能否再申请占地建房

 

主持人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冯军强解答如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村民出卖房屋后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并不归农民所有,而是仅归农民使用。宅基地是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取得的,农民在出卖、出租自有房屋后,如果又获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实际上是农民将无偿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变相转让后仍可无偿用地,如此,必将导致农村耕地的流失,集体利益的受损。正因如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条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王明将其住宅出卖获利后又要求村里安排宅基地,与前述规定相悖,不能批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由乡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村里没有批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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