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强拆房屋县建委被判违法
洪 锋
案例选登
安徽省绩溪县建委因不履行房屋拆迁监管的法定职责,致使一民营企业厂房被开发商违法强行拆除。前不久,法院判决:建委不履行制止开发商拆除原告厂房的法定职责,属违法行为。
原告苏文菊,曾是绩溪县一名下岗女工。1995年起从事塑料加工,历经数年打拼,成立了绩溪县黄山塑胶制瓶厂。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下岗职工自主创业的典型,厂房却被强行拆除。
2002年7月,苏文菊筹资租用该县面粉厂厂房,并签订了租期为1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承租面粉厂大楼底层从事生产经营。
2004年7月,绩溪县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开发房地产项目,决定对县城商业步行街旧房及附属物实施拆迁,原告所承租的厂房及附属物均在拆迁范围之内。
2005年1月10日,康达公司在与原告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时,拆除了原告的水泵房。原告因与康达公司交涉无果,遂于1月11日书面向县建委提出监管和保护请求。县建委当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一直未给予书面答复。1月15日,康达公司剪断了原告厂房的供电线路,次日又拆除了原告承租厂房的上层结构,2月1日~2日更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全部厂房。
面对康达公司的野蛮拆除,想到自己多年的辛劳付诸流水,苏文菊伤心不已。她愤怒地说:“如此损害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却坐视不管,这还是人民的政府吗?”
为了讨一个说法,2005年5月8日,黄山塑胶制瓶厂将绩溪县建委告上法庭。其理由是,县建委明知拆迁人的违法意图和违法行为,却既不给予答复又不采取制止措施,致使其承租的厂房被强行拆除,属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经法院查明,早在今年1月11日,绩溪县建委就收到了苏文菊向其提出的对康达公司拆除她厂房周边附属设施的监管请求,然而绩溪县建委没有受理也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虽然绩溪县建委称,他们已经在1月14日向康达公司发了一份要求处理好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但这份《通知》并未发给苏文菊,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另外,在绩溪县建委被告上法庭前,苏文菊的全部厂房被强行拆除后,县建委也未对此事作出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该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等决定,并及时答复申请人。在获知原告厂房及附属设施已被拆除的情况下,被告理应立即履行监管职责,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但被告却未能及时履行房屋拆迁监管职责。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法院予以支持。
问题归纳
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威胁,请求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保护,却迟迟得不到答复或被一推再推。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依法通过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可行办法。
以案说法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郎贵梅点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其中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绩溪县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是存在的。
在国家管理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社会有效运转的基本保障。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如:开办公司前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而久不见答复的,遭遇坏人追打请求公安机关保护而不被理睬的。对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有自认倒霉的,有通过关系督促行政机关予以解决的,但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的却并不多。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表现为“不作为”,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引起的,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被动性。这种被动性和不作为性使很多人误以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此外,主观上当事人不愿意得罪行政机关,客观上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规定不明确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通过诉讼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积极性。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助长了行政腐败。因此,本案以诉讼途径来监督行政机关,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孙爱东 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