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交通“肇事”谁担责
洪 英
公路边绿化带上的杨树被风刮倒,导致车翻人残,公路管理部门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承担责任!最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因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被风刮倒在公路上的大树,导致大树交通“肇事”,被告赔偿原告李大伟摔伤致残造成的损失82090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路边大树“肇事”驾驶员成残疾人
今年46岁的李大伟是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的一名贩卖蔬菜的商贩,一家人的生活全靠他贩菜来维持。2004年7月8日夜11点多,李大伟和往常一样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到内乡县批发蔬菜。次日凌晨约2时左右,当李大伟驾驶着装满蔬菜的三轮摩托车赶回西峡时,黑锅底似的天空突然狂风四起,把公路两边的杨树吹得东摇西摆。因担心下雨,李大伟加速往家赶。快速行驶中,在车灯照射范围内,他突然发现,一棵大树横亘在前方不到10米远的路中央。李大伟急忙刹车,可一切都太晚了。飞速的三轮车猛烈地朝横倒在公路上的那棵杨树撞去……
凌晨4点左右,有人发现了血肉模糊、不省人事的李大伟,并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他当即被送到西峡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急诊检查后,认为李大伟伤势严重,而且医院医疗条件有限,让急救车把李大伟送至南阳市中心医院骨外科救治。经医院奋力抢救,李大伟虽然是保住了一条命,但他再也站不起来了,落下终身残疾。2004年9月26日,经西峡县人民法院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司法技术鉴定:李大伟构成伤残一级。
法庭上讨说法责任究竟由谁担
瘫痪在病床上的李大伟吃喝拉撒全靠家人照料。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庭因他这次意外受伤欠下了10多万元的债务。如今,他不但失去了劳动能力,也使一家人失去了生活来源。李大伟的妻子王小娟用瘦弱的双肩支撑起家庭的重担。她一边安慰、护理瘫痪的丈夫,一边四处咨询,得知公路部门也应当为这次大树“肇事”承担相应责任时,坚决要为瘫痪的丈夫讨个说法。
2004年10月10日,王小娟作为丈夫李大伟的全权代理人,一纸诉状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尽管理义务,清除路障,导致原告驾驶的三轮车撞上倒在公路上的大树致残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的60%计166575.9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当日发生事故后目击证人的证言材料。
2005年7月13日,法院开庭。被告公路管理局辩称: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被告每日均安排专人负责路段的维护养护工作。在原告出事前后,公路局在工作期间没有发现大树横倒在公路上的情形,被告方在维护管理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又辩称: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持有的驾驶证不能驾驶三轮摩托车,属无证驾驶。同时,原告未戴头盔;如果公路上确有障碍物,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除障碍措施是事故发生最主要原因,故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行驶过程中撞上被告负有管理责任的横卧在公路上的杨树导致原告伤残,有4名证人当庭作证,有事发地段的现场照片,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书和法院制作的勘验笔录及医院的病历相互佐证,还有接到报警的急救医生均证实了前去接患者李大伟所看到的杨树倒在公路行车道上和伤者躺在杨树旁边的事实。这足以证实,致伤原告的就是被告所有并负有管理义务的倾倒的杨树。
2005年8月3日,西峡县法院判决:原告无证驾驶,对道路观察不够,并在恶劣的气候下未采取必要、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危险,是原告受伤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疏于管理,未完全尽到管理责任,未及时清除路障并保证公路畅通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的非主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按7比3划分责任,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编辑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各类公益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千万不要疏忽自己应尽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编辑:孙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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