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农转非入伍,如何享受优待安置
主持人:
我是2003年冬季入伍的一名现役士兵。入伍前我县政府为了扩县建市,公开拍卖“农转非”户口,并承诺所有待遇与现有城镇居民一样。于是家人为我办理了“农转非”,我参军时便以“非农”户口入伍,并且通过地方政府和部队的各项审查。
我入伍后,家人按照当地规定去办理《城镇士兵安置卡》,但政府安置办却以我的“非农”户口是买来的为由拒绝办理。今年年底我将退伍,从目前的情况看,恐怕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政策。部队把我当成“非农”户口,地方又不承认,认为我是农村兵。请问,我到底该如何享受优待安置?
黑龙江 吴宏亮
主持人咨询有关部门解答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决定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根据“民发[2002]156号”文件规定,各县(市、区)定兵后,兵役机关将把《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放到有关士兵家长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兵役机关予以纠正,并逐级上报。
据此,你可以按照入伍时民政部门核发的《优待安置证》所注明的户口性质,判断自己到底应享受“非农”还是农业户口士兵优待安置待遇。如果地方不按规定为你办理优待安置事宜,你可以与有关民政部门进行交涉。
企业破产后,残疾军人职工待遇如何保障
主持人:
我是一名革命伤残军人。1985年复员后被安置在本县一家厂矿企业工作。近几年由于经营不善,企业被迫破产,我现在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听说国家有文件规定,在企业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本单位工伤人员相同的一切待遇,养老金应从单位破产时固定净资产中扣除。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河南 张长清
主持人咨询有关部门解答如下:
本刊经常收到有关伤残军人待遇问题的来信。在企业工作的伤残军人如何享受医疗待遇?企业其他工伤人员所享受的有关待遇,伤残军人能否同等享受?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这些问题有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据此,作为残疾军人,你可以按相应残疾等级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作为企业职工,你又可以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当你所在的企业破产时,按照国家《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要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中企业工伤人员所能享受的有关待遇你也同等享受。
政策解答
出差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
我有一亲戚王某在某公司上班。前不久王某押车出差,完成货物交接后,他和另外两名同事徒步返回住地。途中,王某被从后面疾驶而过的摩托车撞入路边深坑,摔成重伤。由于事发当时天已擦黑,走在王某前面的两名同事并没有看到王某被撞的情景,想追摩托车也没有追上。事后王某提出申请工伤时,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王某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被摩托车撞伤。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王某出差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云南 忠诚
主持人请法律专家杨维松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此本案例中,王某不管是被摩托车撞伤还是因其他事故致伤,只要受伤情形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一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由于所在单位拒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某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如果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活常识
主持人编前话:
炎热天气,苦瓜是很多人喜欢的消暑食品,但有些人群却不宜大量食用;闷热潮湿的“桑拿天”,水成了人们消暑降温的重要物质,但过度饮水却容易导致“水中毒”。这是什么原因呢?下面两则卫生小常识,相信能给您一些有益的启示。
“桑拿天”如何预防“水中毒”
盛夏时节全国部分地区出现闷热潮湿的“桑拿天”,水成了人们消暑降温的重要物质,但过度饮水对健康不利。医生提醒,“桑拿天”要严防“水中毒”。
“水中毒”的常见症状为软弱无力、恶心、昏睡等,而且皮肤苍白湿润。医生介绍,“水中毒”不是水中有毒,而是人在短时间骤然大量饮水,人体内血液和细胞间质液突然被稀释,血浆浓度降低,水渗入细胞内,使细胞肿胀。据介绍,饮水过多所致的脑细胞肿胀可造成颅内压增高,引起一系列神经、精神症状,甚至导致昏迷。慢性水中毒的症状往往被原发疾病的症状所掩盖,不易引起察觉和重视。
医生建议,喝水量应随着气温变化、人体活动量的变化而有所增减,但要注意防止“水中毒”。此外,急性肾功能不全和慢性心功能不全者,更应严格限制进水量。而一旦发生“水中毒”,应立即停止水分摄入,在机体排出多余水分后,“水中毒”症状即可解除。中毒程度重者,应及时就诊,使用利尿剂帮助体内水分排出。
哪些人不宜长期大量食用苦瓜
苦瓜是炎热季节很多人喜欢的消暑佳品,而且用苦瓜泡制的凉茶也能使人烦渴顿消,神清气爽。但苦瓜并非适合所有人大量食用。医学专家建议,低血糖患者、儿童和孕妇不宜长期大量食用苦瓜。研究显示,苦瓜含有一种叫“多肽-P”类似胰岛素的物质,具有降糖的功能,因而患有低血糖的人群不宜长期大量食用苦瓜;对于孕妇来说,苦瓜中含有的奎宁会有刺激子宫收缩、引起流产的副作用,也不宜长期大量食用;此外,由于苦瓜性寒,而儿童肠胃功能较弱,长期大量食用苦瓜会影响儿童的食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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