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下岗工人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主持人: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前段时间和几个工友在一起闲聊,说到一个很好的开发项目,但我没有资金,听说国家对下岗工人有优惠政策。请问,按规定我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河南 若兰
主持人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永杰解答如下:
若兰读者,你是一名下岗工人,如需资金你可以向银行申请20000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贷款对象和条件,凡是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该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会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它要求借款人应将贷款作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和银行可以商定展期(延长还贷期限)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该办法还规定,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中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你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会按规定贷给你20000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的。
赡养老人答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唐若愚 李华
赡养老人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产生家庭纠纷的热点问题。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刊登3个案例,看法律是如何解析赡养问题的。
[案例] 无血缘关系就无赡养义务吗
75岁的郭老汉,共有7个子女,其中4个是他再婚的妻子带过来的,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这7个子女都是郭老汉和再婚的妻子带大的。1980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先后与上述几个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但子女都没有最终履行。2004年5月,除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外,老人要求其他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给他70元的赡养费。而4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等理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为此,郭老汉只好来到人民法院为自己讨公道,法院依法判决上述6个子女(包括4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郭老汉赡养费50元。
[解析]
4个继子女之所以也被人民法院判决应无条件赡养原告郭老汉,原因是这4个继子女都是由郭老汉和他们的母亲共同抚养大的,这些子女与郭老汉之间早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自然血缘关系,但是,已形成了拟制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
[案例] 不尽赡养义务能否继承遗产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某村的刘、焦夫妇二人,有子女4男3女,7名子女全部结婚成家。老两口长期随三子刘平和四子刘铁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时,长女、二女儿、小女儿和二儿子时常来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医疗费用。但是,身为大儿子的刘生却以兄妹多,先让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1996年,刘、焦夫妇为此去找大儿子说理,将其告到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大儿子刘生同意赡养老人。可刘、焦夫妇万万没有想到,大儿子在法庭上的承诺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内心根本没有把赡养父母当回事。所以,他把父母接到自己家里后,没过多久就又把他们赶了出来。这样,老两口只好再到三子和四子家轮流吃住。
2001年l月,刘老汉去世,焦某仍一直在三子和四子家轮流居住生活,看病住院的医疗费大儿子从来不管。2004年3月,焦某也因病而故。丧葬费绝大部分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大儿子基本上不理不问。然而,当他得知老母去世后留有5000余元遗产存在银行,便想全部侵吞,并与妻子偷偷到银行取走,正好被其他兄妹发觉。在他不愿交出其母遗产时,其他六兄妹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焦夫妇的三子和四子轮流照顾父母起居,时间最长,尽赡养义务最大,应分别继承母亲遗产1200元;大女儿与二女儿、小女儿和二儿子时常看望、照顾老母,并与三子和四子共同负担了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应分别继承遗产650元;而大儿子刘生除老父去世时支付了一点丧葬费外,很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因此,他虽然没有丧失继承权,但只能继承母亲遗产100元。法庭宣判的同时,又判决本案受理费214元由大儿子刘生负担。
[解析]
此案不仅涉及《婚姻法》,而且还涉及《继承法》等其他法律。母亲焦某的5000元遗产之所以被人民法院分别判给了她的7个子女,且所得份额有所不同,这是人民法院除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根据《继承法》的具体规定来判决的。比如,《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 赡养人的配偶可不尽赡养义务吗
80多岁的张老太有3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另立门户,她跟着小儿子夫妇生活。2004年5月,小儿子出公差拉货不小心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政府部门按抚恤政策发给小儿媳妇抚恤金3万元,其中有1.2万元是作为扶养张老太的费用。钱到手后,小儿媳妇不但不将婆婆的1.2万元送给,而且,还以丈夫已经去世为由,要与婆婆分开过,说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公婆的义务了。看到这种情况,张老太的长子与次子就去做弟媳的工作,希望她能回心转意。可是,任凭怎样规劝,弟媳不但不答应,连政府发给婆婆的l.2万元抚恤金也不愿交给婆婆。为此,张老太与两个儿子只好将她告上法庭。通过法院审理,法官摆事实、讲道理,进行教育规劝,终于说服了小儿媳妇,使她认识到儿媳赡养公婆原来也有法律规定。
[解析]
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这不但对大多数公民来说弄不清楚,而且,不少法律工作者也知之甚少。那么,具体在哪些法律中有规定呢?笔者通过查找资料和咨询有关法官,得知这些规定不仅在《婚姻法》中有体现,而且也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还明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责无旁贷,应依法尽到协助赡养义务。本案中,张老太小儿子虽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对公婆尽赡养的义务。
工资未扣发就不能得到国家赔偿吗
主持人:
我是一名中学校长,年初当地检察院以我涉嫌受贿将我拘留,后转逮捕,但最终查无实据,该案被撤销。释放后,我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检察院称我在校的工资福利分文未少,还高于国家赔偿标准,因此没有直接损失,不应得到国家赔偿。请问:我的工资福利未扣发,就不能得到国家赔偿吗?
江西 单司孚
主持人请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志刚、梅焱礼解答如下:
单司孚读者提出的问题,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实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只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就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的赔偿金,而不论其是否被扣发工资或被羁押前是否有工作。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是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中作出进一步解释: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不能相互混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无论其所在单位补发工资与否,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这里阐述得非常明确,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形式,不应混淆,更不能替代。因此,单司孚的工资福利虽未扣发,检察院仍要对其被错误羁押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