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千万别造假
本刊记者 杨金志 高远
案例选登
记者最近从法院了解到,现在有些当事人为达到官司胜诉的目的,竟然在法庭内外造起假来。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重复起诉构成恶意诉讼。有的人输了官司换个法院再打,重复起诉形成恶意诉讼。胡力与上海一家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作开发玩具加盟店。此后,胡力在未取得玩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又将加盟店及合作合同整体转让给第三人沈亮。由此,胡力和玩具公司发生纠纷。
2004年3月,胡力向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其再转让行为有效。沧浪区法院判其败诉后,胡力上诉至苏州市中级法院,苏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案件至此终结。谁料,胡力又以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到上海市奉贤区法院打官司,并提供了玩具公司的错误地址,导致法院送达被告多次无着。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沈亮提出异议,并递交了苏州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胡力有恶意诉讼的企图,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二是追加假被告。在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情况下,有人为了选择管辖区内有利的法院,不惜假造一个被告。
上海市民李杰在上海市杨浦区与王旭东开办了一家公司,但王旭东却与刘兵一起冒用李杰的名义,制作了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和转让收据,还到上海市普陀区工商局进行了变更注册。李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王旭东和刘兵都在外地,李杰又想在上海打官司,着实动了番脑筋。2004年1月,李杰向杨浦区法院提起了股东权诉讼,被告是王旭东和刘兵。法院受理时发现,两名被告都不在杨浦区,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不属于杨浦区法院受理的范围。李杰随后撤诉。不久,他又将自己与王旭东合开的公司以及王旭东、刘兵共同作为被告,向普陀区法院提起了同样的诉讼。普陀区法院查明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后,又将案子移送到杨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公司与李杰提出的股权纠纷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绕了一大圈,官司还是没能在上海审理,李杰却为此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三是伪造证据。钟明与李蓝是老邻居,同住于上海市黄浦区。2003年钟明的房屋面临动迁,当时他找到李蓝帮忙,希望能够多获取一些动迁款。钟明说,在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并约定拆迁补偿费计49.5万元后,他支付给李蓝4.5万元。然而,后来两个人发生了矛盾,钟明要求法院判决李蓝归还他的4.5万元。但是他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却露出了马脚。这份证明材料显示,在达成动迁协议时,钟明向李蓝支付了4.5万元。为了证明证据的真实性,钟明又请来了一位证人作证。对于这一证据,李蓝立即提出了质疑。法院随即对证明材料进行了字迹鉴定,结果显示“收现金肆万伍仟元整”的字样是后来添加的。法院认为,钟明提供的证明出现严重瑕疵,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要钟明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2210元。
四是伪造法律文书。比起“假当事人”、“假证据”,更有人不惜触犯法律,伪造法院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被告张成竟然伪造、变造了法院财产冻结、查封通知及应诉通知书各一份。内容是查封、冻结张成本人价值高达上亿元的资产。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伪造的法院文书上盖着的法院印章,是张成从法院传票上剪下来的。而据原告称,张成持变造、伪造的材料在外招摇撞骗,是为了显示自己有上亿元身价。原本是民事案件被告的张成,现在变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问题归纳
法治时代,百姓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赞赏。但是,打官司也要讲求方式方法。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也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与精力;相反,通过造假来打官司,则危害甚多。那么究竟有哪些危害呢?
以案说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邹碧华点评:
在诉讼中,的确有一些当事人或证人缺乏诚信观念。这种行为对司法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司法成本上升。第二,侵蚀司法实体公正,影响司法调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妨害司法判决的公正。第三,损害诉讼效率。更为严重的是,诉讼不诚信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诚信风气,败坏了社会公德。我们应该完善这样一种制度:证人或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辞,引起法律后果的,应该负相应责任。事实上,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诉讼诚信都有相应惩戒措施,例如,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庭可进行训诫、责令和司法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判伪证罪。
(编辑:孙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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