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能否纾解打官司难
■ 刘栗栗
体制内,待遇不同、队伍不稳定
“司法部6月底将修订颁布关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两个文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处高贞处长向半月谈介绍说,1994年初,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进行了试点。1999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我国的法律援助自此迈入了法制化轨道,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四级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后,目前已有21个省区市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一些省市还自己制定了有关规定。
但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究竟应该定位在什么性质,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高贞处长说,现在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一部分是行政性质,一部分是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两种大约各占一半。行政性质的享受公务员待遇,事业性质的就处在夹缝中,既不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又不能像执业律师那样通过接案子挣钱。有些律师把法律援助机构当作积累从业经验的跳板,工作一段时间就去社会上做律师,造成法律援助队伍的不稳定。
体制外,资金有限、行为受限
从1992年中国内地出现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之后,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院校纷纷建立起了各自的法律援助中心,而其他针对不同弱势人群,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在全国各地出现,成为政府法律援助的有力补充。
但是,社会组织进行法律援助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规范。记者在对一些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采访中发现,学生富有服务社会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但学生组织资金有限,学生的时间精力有限,缺乏从业经验,受理的案件就受到限制。学生只能以代理人的身份介入案件,在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另外,由于诉讼过程长,学生援助人员的流动性,有些案件中途换人,可能对案件造成一些影响。
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一些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不接受外地案件,不接受标的较高的民事案件以及明显超出学生能力的案件。也有一些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在法律援助服务中收取一定费用,这就违背了法律援助的本意和初衷,也在当事人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曾经发生过有些社会组织因法律服务方面的收费引起纠纷而被投诉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情况。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表示,力争年底前制定出台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意见,规定从事法律援助活动的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员的准入条件,鼓励社会组织扩大援助范围,杜绝有偿法律服务,保证援助案件的质量。
最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面临最严重的资金短缺
2004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25731.09万元,比2003年增长了56%,但人均还不到2角钱。尤其是县级法律援助经费比重偏低,与地市特别是省级法律援助经费的差距较大。
高贞向半月谈介绍说,2005年,司法部将进一步落实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 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支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争取中央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支持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后法律援助覆盖面会越来越广,法律援助门槛要逐步降低。”高贞说,现在各地政府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是参照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制定的。事实上,即使收入略高于这个标准的家庭仍然可能无力承受高额的律师费用。
据介绍,广东、江苏等一些经济较发达省份,已经将援助范围扩大,上浮了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重庆市规定,凡是农民工案件,一律免于审查经济条件。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报告显示,目前仍有9个省市区尚未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范围,22个省区市没有出台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
(编辑:王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