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限制吗
主持人:
前不久我的珠宝行被盗,经估算损失财物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后来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并缴获了部分未及销赃的首饰,但仍有8万余元的首饰下落不明。为此,在检察机关对王某、李某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我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我的经济损失8万元人民币,但法院拒绝受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
江西 黄平
主持人请杨志敏检察官解答:
黄平读者,《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许多人以为,只要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由于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遭受损失,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公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害人只有当“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时,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两种情况: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你的珠宝行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所以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拒绝受理你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你还是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你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适时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失信如何补救
主持人:
我们是一家高科技公司,去年有人起诉我们的网站侵权,并提供了北京一家公证处出具的7份公证书作为依据。在我们指出公证书中取证的网站与我公司无关后,公证处对这7份公证书都进行了补正,对网站域名和操作顺序作了实质性修改。请问公证书在进行这样的补正后,是否还合法有效?公证处的不当行为使我公司业务在诉讼中遭受了严重影响,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起诉公证处?北京 王东临
松涛律师解答:
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职责,就是通过国家授权,依照法定的审查程序,确认各类民事、经济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民事、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公正,减少和避免民事、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并为各种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如果公证文书有不当或错误,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进行撤销。
不当或错误公证损害当事人利益后,维权的途径有二:投诉或起诉。司法部《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人(即投诉人投诉的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提出投诉。受诉机关应在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答复投诉人。除了投诉,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因此,本案例可做如下处理:公证处应撤销其有错的公证书,这家高科技公司可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指定受诉机关投诉,或将该公证处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持人点评:
上述案例涉及到了公证不当和公证失信的补救问题。公证不当和公证违规的情况现在还真不少,如2004年3月西安宝马彩票案中公证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合法权益、2005年3月北京公证人员违规更改遗嘱导致公证处陷入“连环官司”等等。“公证还公正吗”已成为公众表达信任危机的强烈呼声。看来,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健全公证失信的惩戒和补救机制,已成为有效维护公证威信、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