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月,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规在维护缴存人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等方面呈现几大亮点。
规定缴存比例上下限、贷款最高额度
为强化住房保障功能,《指导意见》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3倍。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进城务工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
新规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先明确缴存责任主体,后办理合并分立改制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时,应当先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如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先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有关改制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困难职工可提取存储余额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指导意见》还对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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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现有规模
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7400亿元,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以国家统计局2003年统计年鉴在岗职工人数计算,覆盖率为58.4%。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为2506.8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33.9%,支持了3000多万名职工购建住房。累计向433.8万名职工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3403.8亿元,较上年底增长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