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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有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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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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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8 1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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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资料手册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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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有新章
3月,教育部部长周济签署21号部长令,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执行。新《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确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规定》明确了学生的6项权利和6项义务,还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及申诉程序。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新《规定》还要求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如“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此外,新《规定》取消了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增加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等规定。 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 新《规定》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对学生能否结婚,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不再另作特殊规定。 新《规定》还取消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将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 强化管理考试作弊等突出问题 新《规定》针对当前考试作弊等突出问题,作出了强化管理的规定。如新《规定》明确,“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开除学籍。“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学籍。 扩大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 《规定》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主要有:一是高校可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提出“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二是高校可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法,如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等;三是高校可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四是高校可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学生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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