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投案途中被抓算不算自首
主持人:
我的儿子5年前抢劫时被人认出后外逃,今年打算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但他不知道自己潜逃这么久了,回来还算不算自首,便委托我到公安机关询问。在得到公安机关的肯定答复后,他便决定自首,并向公安机关打了一个电话,详细说明了自己回家的时间及所乘车次。没想到他在途中被邻县警方抓获,现已被逮捕。我很想知道像我儿子这种情况还算不算自首? 河南 乔正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杨互杰解答如下: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从你来信的情况看,你的儿子先以打电话投案,并详细告知自己回家的时间及所乘车次,在投案途中被抓,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要想获得宽大处理,你的儿子在自动投案后还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则自首不能成立。
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支部书记
主持人:
我是云南某铁路部门的职工。我单位现有共产党员将近200人,设有7个党支部,其中有的党支部书记由预备党员担任,请问这种做法符合要求吗?云南 古月途
主持人解答如下:
首先应该明确,预备党员不是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只有经过一年的考察期,然后经过支部讨论,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如果条件不具备,还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资格。所以不能把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画等号。《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就是说,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党的支部书记应从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中选举产生,预备党员不能参加选举。
古月途读者反映的预备党员担任支部书记的情况是违反党章规定的,有关组织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予以纠正。
存款人死亡,存单不知下落怎么办
主持人:
村民周某花了10多年的时间,积蓄了约7万元钱,并将这笔钱存入银行,准备将来盖新房用。前不久,周某在一起突发事件中死亡,其妻田某在整理其遗物时,仅找到3万元存单,其余存单不知下落。田某便到银行查询丈夫生前存款,但银行回答:你没有准数无法查询。请问,田某该怎么办?江苏 黄羽
主持人请李勤古律师解答如下:
我们认为,田某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处理:
一是申请挂失。《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这里的“本人”指存款所有权人,而非仅指存款人,这里的“有关情况”,属选择性规定,情况越详尽越好,但也不是非全部提供不可。存款要素的提供程度,以挂失人尽最大努力和可能为限。本案中,因实际存款人周某已经死亡,其妻田某成了存单的主人,因此,田某有权查询自己的存款并作挂失处理,最终查找周某存款的具体数额并作出实体处分。
二是提起民事诉讼。当银行拒绝查询周某存款又拒绝为其办理挂失手续时,田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周某名义下所有存款划归自己所有。因为本案属储蓄合同纠纷,田某因丈夫死亡而合法继承其遗产也包括其生前存款,尽管田某不知道具体存款数额,但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查询其丈夫的存款,并将查实的存款判归自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