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施行了25年的个人所得税为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被人们“千呼万唤”的个税改革依然步履蹒跚呢?
个税改革:“千呼万唤”何时出
本刊记者 陈二厚
“贫富倒挂”现象遭指责
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显示,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737.05亿元。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个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
但是,在个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其收入构成比例却没有大的改变。调查显示,个税收入六成多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很多。个税征收上的“贫富倒挂”现象日益遭人指责,也越来越背离出台这一税制的初衷。
这一现象背后,最为人所质疑的是个税的起征点。我国自1980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了800元的起征点。目前,除北京、上海执行1200元标准、深圳执行1600元标准外,全国其他地区执行的仍旧是800元的“老标准”。
在25年前,月收入800元确实是富人标准,但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接近15000元(2003年为14040元)时,800元的月收入无疑已进入低收入阶层,个税征收的“老标准”显然已不能成为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许多人甚至激烈地指责这一标准是“劫贫济富”。
事实上,近几年来,对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已经成为决策部门的共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多次表示,调整起征点的方案已进行过多次的论证和研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表示,已经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纳入今年人大工作的日程。权威人士表示,在这一税法的修改中,对起征点的调整已无悬念。
如何有效调节“富人收入”
尽管个税最为老百姓关注的是起征点的调整,但如果把这一税种的改革仅仅看作是调整起征点,则未免过于简单。事实上,个税改革之所以“千呼万唤”不出来,主要是配套的改革难以跟上,改革的基础条件并不完全具备。
我国现行个税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的办法,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所得、奖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11个类型的项目。在每个项目中,都各自规定了相应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征税方式。
专家指出,简单地提高起征点,虽能减轻低收入阶层的压力,但仍无法改变“富人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现实。因为在个人不同渠道的收入中,只有工资收入是显性的,也最容易监控,所以工资成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事实上,在收入渠道越来越多元化的今天,许多高收入群体并不是靠工资生活,他们的其他收入远远大于工资收入,而仅调高起征点并不能改变“富人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现象。显然,如何对富人有效征税成了个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之外的一个关键点,也是个税改革方案争论多年而迟迟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
在一些个人所得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综合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相结合的办法。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
显然,彻底的个税改革,必须改革现行征管模式,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但这有一个前提:税务部门如何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的全程监控?
据透露,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进行了调整,其中,高收入者成为监管的重点。办法列出了重点纳税人的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歌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重点纳税人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建立专门档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不断扩大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尽管征管部门进行了不断努力,但有关专家指出,在我国整体信息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比较薄弱的背景下,要真正使个税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有效杠杆,仅靠征管部门事实上很难产生预期的效果。比如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系统和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能否有效对接,许多“灰色收入”如何监控等。因此,彻底的个税改革无疑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编辑: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