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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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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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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1 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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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事资料手册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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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问答
编者按:
信访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广大读者所关注。应读者要求,本刊最近几期将刊登有关信访问题的系列资料。除上期刊登的“信访机制探索专题”外,本期就《信访条例》作解答,下期将刊登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等资料。
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问:如何畅通信访渠道? 答:针对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等问题,条例为畅通信访渠道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如何强化信访工作责任? 答: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条例明确了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应当直接转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予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问:如何避免频繁越级上访和重复信访? 答:条例要求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条例明确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 问: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条例指出,公民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须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1.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6类行为明令禁止,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条例将多年来实行的“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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