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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多亩土地还要荒置多久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滨海的麻贯盐场西面,有一条近千米长的大堤。修堤护田,以免海潮对土地的侵袭,足见当地土地资源的弥足珍贵。
然而,大堤之内,一大片田地却处于荒废状态。到处是荒草丛生,河汊纵横,“半拉子工程”随处可见。这是由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于1995年开始施工兴建,至今尚未完工的“南海公园”。
面对此景,当地农民痛心地说:“当年,政府把这个堤坝和这里面的土地分给我们。到现在却被人占了不还。”农民们拿出当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证上,清晰地标着“种类”、“地名”、“面积”及当时县长的印鉴。
失去这块土地,对于当地农民究竟意味着什么?麻斜村村委会主任张进良算了一笔账:这3个村共有1.5万名村民,人均土地仅0.4亩,且多为旱地。若按全部人口40%为正式劳动力计算,被西部公司占用的这930亩土地,意味着近千名劳动力无业可就。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南海公园”成为“半拉子工程”?农民们陈述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近日,记者在广东湛江进行了实地采访。
当地农民与西部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之争已有二十几年。为了使土地早日归还,他们一直在上访、抗争,从区政府到市里,再到省里,直至北京的国务院信访部门。十几年来,他们各种形式的申诉不下百次。
2000年4月13日,当时广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农民的上访材料上作出批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粤府信[1999]202号之一”信函给湛江市人民政府,指出,“请切实在维护村民利益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处理,建议尽快协调双方纠纷,暂停工程施工”。由此,正在紧张施工建设的“南海公园”,即成为今天人们眼中所见情形。然而,又是几年过去,这块土地依然处于“悬置”、废弃的状态。
事情说起来话长:上世纪50年代土改时,政府将这块耕地交给农民耕种。1958年,麻斜、麻新、瑶贯3个大队与坡头公社在土地上合办盐场。后来,盐场与湛江市制盐工业局实行“国社合营”。70年代初期,由于战备需要,市制盐工业局未经3个大队的同意,将盐场的使用权交给建设兵团。1974年,兵团撤销后盐场交归广东省农垦局化工厂。1981年,西部公司兼并接管盐场。农垦局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共3455.66亩土地移交给西部公司。自此,农民们与西部公司之间有关土地所有权的纷争便开始了。
1984年左右,西部公司将所占用的3455.66亩土地中的两大块,共2000余亩土地归还给了当地农民。令村民们不解的是:占我们的地为什么不全部归还?
民以食为先。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农民们筹划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复耕。乡政府把盐场内的土地承包给了农民。农民们在土地上种植了水稻。
1987年,西部公司对麻斜、麻新、瑶贯3个村委会以“历史原因”共予赔偿31万元,要求农民停止在土地上种植。1995年,西部公司动工兴建“南海公园”。激动的农民们出面进行阻止。至此,有关土地归属的争议升级。
2000年10月17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坡头区原麻贯盐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做出了确认原麻贯盐场(现南海公园)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归属西部公司的处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农民们如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规定的日期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农民们向记者介绍说:这份“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竟然达11个月之久。他们接到手的“处理决定书”早已超过了复议或诉讼时限,已经属于执行生效阶段。
站在临海大堤上,面对曾经的盐场、田地,今朝的工地、废墟,记者感慨良多:不管这块土地归属谁,都应被合理地利用,而不能这样长期荒芜下去。(祝振强)
问题归纳
这块争议达20余年的土地权属到底归谁?市政府送达的“处理决定书”已超过复议与诉讼时效,当地农民该怎么办?这块荒置的土地究竟该怎么处理?
权威说法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孙丽娟律师点评:
如果要明确这块土地究竟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农民集体所有,应当遵循的线索是土地所有权的最初确定及其确定后有关权属的变动。需要考虑每次关于土地权益的流转,其性质是所有权变动还是使用权变动,该变动是否合法。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土地所有权的最初确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当地农民拥有合法的土地证明,这说明农民最初拥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第二,1958年合营时,3个大队及公社提供的合营条件,可以认为这是农民提供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出让所有权。第三,“1974年,兵团撤销,盐场归广东省农垦局化工厂。1981年,南海石油西部公司兼并、接管盐场。农垦局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共3455.66亩土地移交给南海石油公司。”如果这期间没有土地主管部门对权属进行重新确认,这里所说的“兼并、接管、移交”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在变更期间,其所有权已经被确权归属为国家,而且1974年到现在已逾法律规定最长时效20年,土地目前应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农民所担心的土地“处理决定书”是否已超过了复议或诉讼时限,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由于政府的原因延误了法定申请期限,因此申请期限可以从“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编后:广东省政府2000年就已经下文要求“抓紧研究处理”,但时间已经快过了5年,事情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一边是农民无地可种,另一边是公司无利可获。九百多亩土地就这样眼睁睁地荒芜着,“半拉子”工程就如此悬置着。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绝不是空泛的口号,而是需要实在的行动。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须直面矛盾,解决问题。回避矛盾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相反会促使矛盾升级。因此,我们真切盼望当地政府从加强执政能力的高度,早日妥善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编辑:孙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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