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村民集体土地需要啥手续
案例选登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土地被征用的事情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也屡见不鲜。最近,本刊记者接到群众的举报,对安徽省肥西县征用农民土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
2003年2月28日,安徽省肥西县私自成立了长安科技工业园区(现已被撤销)。该园区自成立以来,分批申请征用农民集体用地1831.71亩,实际圈占5000多亩土地,并在没有任何征地批文的情况下,非法拆迁桃花镇染坊村、张大郢村、田埠村近千余农户,目前被圈占的农田全部抛荒,有的已达两年半之久。被拆迁农户补偿不到位、生产生活无着落,引发群众到有关部门多次上访。
2005年1月7日,记者再次来到原工业园区看到,桃花镇染坊村的2000多亩耕地、张大郢村的1500亩耕地、田埠村的900亩耕地已被征用,18个村民组近千余户已被强迫拆迁。原来一座座村庄已从眼前消失,只有零星几户尚未拆除的民房兀立在一片废墟瓦砾中。两年多时间过去了,眼睁睁看着良田荒芜,蒿草遍野,农民痛心不已!村民朱守文说,染坊村的耕地是一级粮田,农民多种植水稻和蔬菜,收益相当好,有的蔬菜地年收入近万元。
肥西县一些干部告诉记者,长安科技工业园没有经过上级政府批准,是肥西县私自“偷养”的孩子。为给征地拆迁立个名目,2003年3月26日,工业园以长管字[2003]1号文件的形式,公布了《长安科技工业园征地拆迁及安置建设暂行办法》,在没有任何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强行开始征地。2003年6月20日,有关工作人员向群众打招呼:“把耕牛、农具卖掉,不要再种庄稼了。”2003年10月3日,拆迁办停止了向染坊村供应水电,并把群众集资购买的变压器拆除,扯断群众家的电话线。
肥西县副县长夏伦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县委严格要求镇里将征地款发放到村民手中,人均1.01万元的补偿是不算低的,田地少的能拿到几万,多的能拿到十几万元。但村民认为,这些补偿根本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再说工业园区征地没有任何批文,是不合法的。村民王再胜说:“村里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要技术没技术、卖苦力门路少,地没了就等于断了子孙的后路,我们都在担心今后的日子怎么过。”还有村民说,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征用我们的土地为啥不经过我们同意?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啥说法?(本刊记者:葛如江)
问题归纳
第一,政府征用农民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第二,征地后怎么补偿?
第三,征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要不要村民集体同意?
权威说法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王克玉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由征用农民土地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因为它牵涉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这是当今法律案件中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国家可以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然后出让、划拨或者出租给相应的用地单位使用。然而,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随意征收和剥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按照以下法定程序办理。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涉及的建设用地,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审批手续,在征地方案上,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如超过了35公顷,必须另行报经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二)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即当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原承包耕种土地的农民,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交付被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就本案的相关材料看,肥西县开发区建设征地,从根本上未获得立项审批,所有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合法基础。作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个人,可以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的身份,对违法做出或实施征地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征地过程中个别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被征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造成了损失,那么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另外,如果被征地一方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且经过当地政府裁决并对裁决的数额仍不服的,也可以以政府为被告,就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上述违法圈占的土地至今全部抛荒,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即使是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也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给予补偿。我国现行法律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土资源部党委副书记张乃贵点评:
关于征用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需要取得村民集体同意的问题,国家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这就意味着在征用农村土地问题上,国家有主动权和决定权,无需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的同意。政府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只限于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实际上,这就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
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具体体现在对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处置上。缺乏处置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国家的征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还存在空白和漏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有正常的交易。大量土地违法行为的产生,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土地产权制度,惟有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编辑:孙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