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
主持人的话:
我们根据读者近一段时间问及较多的政策性问题,特请有关法律专家逐一进行解答。本期有四个问题请李配银律师解答如下:
内外两份劳动合同哪份有效
河南读者李文问:我于1998年3月应聘为某宾馆女服务员。当时,宾馆为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与我签订了内外两份5年期劳动合同。对外那份劳动合同是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的,对内那份劳动合同则按照宾馆单方面意愿签订的。对内那份合同中规定:“基于服务行业的特性,凡愿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2000年8月我与男友结婚了,宾馆则以我违反“内部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解除了我的工作。请问,内外两份合同,哪份有效?
答:读者李文,你与宾馆的“对外”那份劳动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进行干涉和剥夺。因此“对内”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是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剥夺,因而是无效的条款,对你来说也无法律约束力,你有权在“合同期内结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合同或约定内不管订什么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否则无效。如劳动者“违反”该约定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合同。相反,“对外”的那份合同由于完全符合劳动法精神,因而必须切实继续履行。
按照以上的法律精神,你可与宾馆协商解决工作问题,协商不成的话,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甘肃读者钟涵问:我于1996年租住城镇一户私房。前年夏天,房主因房屋破旧无力修缮,即作价5000元卖给我,并签有双方自愿买卖、不得反悔的书面协议书。我当即付清了房款,又花2000元将破旧的房子修缮一新。去年秋,原房主去世,其后不久他的儿子自称是此房的合法所有人,并持继承公证办理的产权证要求赎回此房。而我则认为自己与原房主履行过房屋买卖手续,并签订了自愿买卖、不得反悔的书面协议,此房产权应归自己所有。请问,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答: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据此,你与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此房屋的房产权仍然是原房主的,现在房主去世,房主的儿子继承了该房产,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因而,该房屋产权现在应转归原房主的儿子。虽然你与原房主签订了自愿买卖的协议,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该房屋买卖协议不能生效,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鉴于你已向原房主付清了房款5000元,且把破旧的房屋整修一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的一方”的规定,你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你已付的房款及修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如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复婚时不登记可以吗
江苏读者刘一新问:我与李某结婚4年多,并且有了1个孩子。前年我发现妻子和原来的丈夫又有来往,在劝说无用的情况下,与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她与前夫也没有登记结婚,有意与我复婚,并多次托人说和。为此,我们在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又在一起生活了,我想过去是一家子,不办结婚手续也一样,就这么过吧。请问,我们不办手续,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李某又要与前夫结婚,我有理由干涉吗?
答:读者刘一新,从来信中看,你与你妻子在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以后,在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又共同生活了,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你和李某离婚后重新建立起来的关系是非法的,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不承认你们的夫妻关系。至于李某现在能否与他人结婚,这主要取决于她和另一方是否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如果条件具备,李某是可以结婚的。所以说,你与李某在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一起生活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你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你们的复婚进行了登记,你就可以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你们的婚姻。
夫妻分居也要承担相互的扶养义务
云南读者申雪琴问:我丈夫做个体生意,结婚后我俩因家务琐事导致关系不睦,去年丈夫因此和我分居。今年,我所在的单位经济效益不佳,我下了岗。下岗后又因生病不能再就业,靠失业救助度日,现在已到了无钱治病和生活艰难的地步。家人找到我丈夫让他帮助我渡过难关,他却以夫妻感情破裂并以分居为由,拒绝扶养我的要求,不承担这些费用。请问,夫妻分居了还有责任承担扶养义务吗?我要是要求法院判决,法院会不会支持我?
答:读者申雪琴,你丈夫应该负担起你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他说你们夫妻感情已破裂和分居而拒绝扶养你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目前的这些困难只要不是因为你有不合法行为造成的,他都应当负担起扶养你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不应有附加条件的。因为这种法定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的,不受感情好坏和分居的影响,只要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没有被解除,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就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夫妻的互相扶养,是义务也是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法条的规定就是为了加强夫妻双方在物质生活上互相帮助、互相扶养的责任感,特别是在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你丈夫就更应该履行这种责任,给你以帮助和照顾,他采取的这种不关心和拒绝扶养你的做法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不相容,是错误的,你可以向他讲明以上法律规定,如他再不履行这种法定的扶养义务,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你的这种合法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