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编者按:当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纠纷很多,农民们迫切需要我们帮助解答其中的一些问题。为此我们特请李德勇律师用政策、法规回答以下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
问:某村一农民承包了村里的5亩土地,2002年1月因意外不幸死亡。村里准备将其承包的土地分给其他人耕种,但该农民的儿子以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为由,要求由他们继续耕种,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答:我国农业法(1993年)第十三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根据规定,国家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权的延续性。承包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具有物权的特征。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合法财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涉及承包人对承包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包括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的投入以及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等。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这一权利。
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对于稳定承包经营关系、增加农业投入、保护承包人的继承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承包经营权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一是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即承包人在死亡时还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二是继承人应当是按照继承法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
问:村民李某,1996年11月1日,通过报名和抓阄取得本村所属一块土地(15亩)的承包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无争执。2001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后,李某未向村委会提出继续承包。2002年1月10日,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发包到期的几块土地(包括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向村民重新发包,并发出公告。李某未报名参加。通过抓阄,村民刘某获得李某原承包土地的承包权。李某以侵犯自己的优先承包权为由,要起诉村委会。请问,法院能保护李某的优先承包权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据此规定,行使优先承包经营权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承包的形式属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二者有别于责任田承包;二、行使优先承包权是原承包合同到期后,对原承包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主张;三、优先承包权的行使必须由原承包方明确提出,并按照民主议定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李某承包村里的土地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但其未能及时提出,且在村委会重新发包该地时,李某又未报名参加承包,应视为对优先承包权的放弃。李某以自己享有优先承包权为由要求继续承包
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问:某村委会于1992年9月与9户村民签订了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承包期限为15年,合同上盖有村委会和县政府的公章。承包者在承包的土地上花了大力气,将旱地改成水浇地。但2001年初,仅仅过了9年,村委会就开会宣布调整承包土地,原来承包的土地收归集体,全体村民重新分配承包地。请问,对长期不变的农业承包合同,村委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毁约的,应由行政部门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发包方赔偿,再由应负责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的承包金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如果村委会执意要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是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承包权。如果他们在经济上已经受到损失,可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请求责任者赔偿。
问:办理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村民,还可继续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吗?
答:为稳定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国务院于2001年3月3日转发的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权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因此,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只要愿意继续承包其经营的土地,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允许其继续承包经营。
问:今年,某镇政府打着“水果致富”的旗号,要求在公路两旁有稻田的农户不得再种水稻,而要将稻田租给一些所谓的“专家”种葡萄,租赁时间为7年。农户觉得给的承包费太少,不愿租出去。可镇干部说若不租出去,就要给农户处分。请问镇政府的做法合法吗?
答: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在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并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上述法律规定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现行政策及规定的概括和总结,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严格依照。据此,镇政府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它也无权对农户做出行政处分。农户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镇政府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