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新闻眼”催生一部新规定
重庆 陈所德
《半月谈》第10期“读者之页”登载了我给贵刊撰写的“新闻眼”稿件《占用耕地建阴宅该管》一文。我县领导对报道反映问题非常重视,随即制定有关措施。最近,县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召开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开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5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尸体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葬入公墓”,“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土葬区域内的非火化对象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本村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荒山贫瘠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建坟埋葬遗体”。县里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书》和《殡葬管理责任书》,列入年终目标考核。
由县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组成了联合执法组,对全县建阴宅情况进行了清理整顿。对违法占用耕地建阴宅者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看来,只要管理部门来硬的,动真格的,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事,问题就不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