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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有何规定
  新华网 ( 2004-03-11 08:51:39 ) 来源: 半月谈
 

    ●主持人:我是一名现役军人,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登记结婚时部队应出具什么证明?如果一方是军人,另一方在地方工作,登记时除按《婚姻法》的规定外,是否还需要部队出具其他证明?

山东 宿军

主持人解答:

    宿军同志,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宿军同志,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向这些部门具体咨询。(编辑:郭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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