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汽车召回事件多少让中国汽车有些尴尬,由于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责令召回条款,一些跨国汽车企业在国际上实施召回的时候,往往绕开中国市场,对中国的汽车消费者造成不公正待遇。本月初,首个具有法律效力责令召回条例《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意见,如果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将替代质检总局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部门规范,开启了中国汽车责令召回制度。
●中国召回制度欠缺责令召回
实际上,截至到《条例》正式发布之前,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还仅仅停留在召回的备案阶段,跨国汽车企业的全球汽车召回事件,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汽车召回的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即可。即使发生应该召回而未召回,或者召回不及时造成危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只能依据2004年发布的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以数额有限的罚款和处罚,无法对生产企业形成真正的法律威慑力。
几年来,汽车召回事件频发,召回问题显现。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一直在寻求启动责令召回,并建立由百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依托汽车质量监检机构启动责令召回,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持,责令召回进展缓慢。去年开始,由多部门起草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上报国务院,启动汽车召回的立法程序。
从这次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看,今后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已经上升到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地方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在本辖区内组织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