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不妨碍鼓励兼并合作
在《反垄断法》出台前,相关政府部门、汽车企业人士、律师曾进行过沟通。有人主张“汽车业可以得到豁免”,也有人认为“汽车业不在豁免范围”。后者的观点得到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首肯。
理由一,尽管车企重组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但并不表示中国不鼓励车企重组。
从大局看,中国汽车处于过度分散、充分竞争阶段,需要走向相对集中,以应对海外竞争。目前已有两家中国汽车集团跻身世界500强,但相较于全球汽车巨头而言,中国汽车企业的实力还很弱小。这体现在产销量和盈利能力两方面:
其一,中国整车全行业的产销量尚不如一家丰田汽车。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字显示,2007年,中国汽车产量为888.24万辆,销量879.15万辆。而丰田汽车2007年财年共销售汽车891.3万余辆。
其二,中国排名居前的16家汽车工业重点企业集团的盈利能力也低于丰田汽车等国际汽车巨头。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包括一汽、上汽、东风、长安等16家在内的汽车工业重点企业(集团)累计利润为610.07亿元。而丰田汽车2007年财年的纯利润为17178亿日元(约合1147亿元人民币)。
此外,《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四条明确指出:“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强企业之列。”而第十三条指出:“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2007年上汽集团和南汽集团的跨地区合作案,充分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资产重组做大做强汽车集团”的意图。
理由二,反垄断法并不仅仅针对过度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反垄断法的主旨之一。目前汽车消费者的利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围绕着汽车消费间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如何切实执行将成为外界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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