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车企并购难“逃”监管
相当多的人士认为,国内车企并购与《反垄断法》扯不上关系。其理由是,中国汽车业处于充分竞争阶段,车企的市场占有率低,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
但事实并非如此。国内车企并购有很大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监管,因为《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定:达到“经营者集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并购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此前,外界仅注意到“市场支配地位”,而忽视了“经营者集中”。
时建中指出,“‘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低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经营者集中’为例,一家企业进行相关并购活动,如果其全球销售收入100亿元,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就触及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其并购前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的整车企业、汽车零部件企业并不少,故国内车企间的并购多数需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以此前传得沸沸扬扬的东风汽车拟收购哈飞汽车一事为例,依据“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要求,就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该项收购行为。因为东风汽车集团的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哈飞汽车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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