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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立法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
2007年07月29日 07:59:4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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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专电(记者 程义峰)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说,原有的《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废止,因此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首都公路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基本上吸纳和体现了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首都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据介绍,收费公路成为新条例关注的重点。在常委会审议中,部分委员就收费公路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比如明确什么样的公路可以收费、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监督、向社会公示车辆通行费的用途等。条例还规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据悉,这个条例将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收费公路还贷信息应及时公布 如渉密可不公开

    收费公路还贷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应予保密,昨日(7月24日)提请审议的《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作出如上规定。

公路变私路 京新条例能否厘清收费公路糊涂账

   “我现在最关心的是,这项北京市地方立法能否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做出明确严格的界定。”25日上午,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让老百姓交的钱成为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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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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