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或驾车离开现场,是不是就属于肇事逃逸?如果有特殊原因,又该如何判定?
近日,在广州大桥和东风路东骏广场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引起上述问题的讨论。两起事故中,肇事车上的人员均不约而同地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离开了现场,经调查,他们都各有理由。到底这种看似“逃逸”的行为是否需负上一些法律责任?
案例一:驾驶人死亡,随车人员离开现场,是逃逸吗?
事件:A驾车载着B和C行驶到东风路东骏广场附近时,怀疑A酒后驾驶,导致小车失控撞向护栏,最后翻侧在路上,驾驶员A当场死亡。
而B和C在报警后,随即各自打了辆出租车,离开了事故现场。B和C这种行为是否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交警答复: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死亡,随车人员一定要先报警,并有义务等待警察到达现场后,配合调查取证。案例中的B和C,在主观上判定A已死亡,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恰当。交警将可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判其中人员需负一定责任或接受一定处罚。
交警提醒,事故发生后,如无特殊情况,事故车辆上至少必须留下一名人员配合交警的调查取证。
案例二:肇事者把伤者送医院,是逃逸吗?
事件:这是在广州大桥上发生的一宗事故案例。A驾驶小汽车载B和C同行,结果在一路口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小面包车相撞,此时A和B都流血不止,而C虽受伤但未流血。小面包车上的D当场死亡。
于是,A在报警后,就另外拦了一辆出租车与B、C一起直奔医院。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车上空无一人。A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交警答复:在很多交通事故中,会遇到事故车辆上的人员表面安然无恙,而实际上已内出血,因忽略救援而突然死亡的情况。生命第一,所以伤者的救援在事故中是率先要处理的事情之一。
事故中的A因为要送伤者到医院,在主观意识上并不存在逃逸的行为。重要的是事故现场车辆并没有移动,现场情况得到很好的保留。在交警介入调查后,A能做到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故认为其主观上并无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动机。
根据规定,在发生事故后,要经交警部门调查,才能确定肇事者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扣12分。
如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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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逃逸”含义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种认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第三种认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财物未做必要的救治或者处理的义务,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第四种认为,“逃逸”是司法解释所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跑”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能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即使肇事后没有逃离现场,但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期间逃跑的,也应认定为“逃逸”。(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