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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实录
2007年06月21日 15:51:15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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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力: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早上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的光临,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保险业的关注和支持,以及对交强险的关心。

袁力: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和我在一起的几位同事:办公厅的副主任陈方磊同志,产险部主任郭左践同志,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道许同志,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同志。今天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有很多都是很面熟的,请大家来开这次媒体见面会,是因为我们媒体能够代表群众的利益,记者所反映的呼声应当说是你们在新闻采访过程中感受最深的,也是代表了广大群众的愿望。所以,你们能够听到的是百姓的诉求,你们是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纽带,通过你们能够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搭起一个桥梁。大家刚才通过我介绍可能已经注意到了,今天到会的这几位同志都是我们保监会与交强险这项工作有关系的一些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我们这次见面会的主要目的,就是来虚心听取大家对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袁力:

    首先由我来就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草案起草情况和大家做一个汇报。然后想听听在座各位媒体反馈社会上的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我们把这五天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得到社会反馈情况给大家做一个通报。最后,把这些问题梳理一下,拿出一个更好的办法,使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更加完善。

    下面,首先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的有关起草情况和大家做一个汇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从2007615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个汇报。

袁力:

    第一,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6321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交强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下浮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我这里做一个简要的解释。首先,我们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八条。第八条要求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要给予费率的上浮,对没有发生的要给予下浮。一旦发生事故无责任的一方,不提高其费率,而且要求这个《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来制定。到今年71日交强险制度就实行一年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因为《条例》规定,一年以后在机动车续保的时候,如果说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要给予下浮。所以,到今年71号,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条例》执行费率浮动制度。但是一项新制度从建立到完善需要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数据,在这方面各个保险公司应该说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这个挂钩是两个挂钩,一是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挂钩;二是与道路违法行为挂钩。事故挂钩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来源里面可以查到,道路违法行为的信息主要由交管部门提供。

    《条例》要求保监会、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这一点,是要求今后保险行业的机动车辆的理赔信息和交管部门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要建立一个信息平台,逐步的实现行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所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根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也就是说,双挂钩很重要的一个客观基础就是信息一定要能够互通。

    要说明的一点是,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是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的一项制度,与前一段时间大家集中议论交强险基准费率的调整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也就是说,费率是否浮动要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而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这是两件事情。不管保险公司经营结果如何,不管基准费率是否要上调还是下调,我们这项交强险费率浮动,也就是说与道路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都要执行。

袁力:

    第二,《草案》制定的背景和试点的情况。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改善,早在200395国务院召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保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通过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作用,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转。20039月份,国务院在专门的会议上就已经提出对机动车保险的费率浮动实行奖优罚劣的制度。费率浮动制度应该说已经在商业车险当中进行了初步的尝试,2003年保监会在全国实施了机动车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改革,将过去由监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车险条款费率的做法,转变为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考虑随车、随人、地区、安全驾驶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个性化的条款和费率。在2003年以前我们国家汽车保险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也是由监管部门制定,那个时候市场化程度还不高,2003年保监会做了车险的费率改革,把费率和条款厘订交到了市场。通过费率的浮动,费率的差异性加大,高风险的车辆实行高费率,低风险的车辆实行低费率的观念已经逐步被大家接受。过去大家是大锅饭,不管你的交通记录如何,都是大家享受统一的费率,随着费率的浮动,高风险要付出高保费、低风险理应交纳低保费的观念已经被大家接受。在客观上已经提高了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了投保人的安全驾驶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给大家举一个上海试点的例子,上海已经率先实行了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200441,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交巡警总队正式启动了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也就是说,上海保监局、上海保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交管局,已经建立了一个联合的信息平台,使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和交管部门机动车违法记录信息互通,是一个联合的信息平台。在这个信息平台基础上,实施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浮动费率试点。上海自信息平台运行并实施费率挂钩实施制度以来,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方面应当说是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交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200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有四个数字,第一是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第二是死亡人数、第三是受伤人数、第四是直接财产损失。这四个数据,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分别下降了65.96%9.72%21.71%58.43%。市交管部门高度评价的联合信息平台以及费率浮动机制,在改善上海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中所起到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费率挂钩浮动的机制,也给安全驾驶的车主带来了好处。上海实行三年来,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到了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到了38.71%,其余的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比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也就是说,只有少部分驾驶记录和事故记录比较差的这些驾驶人员费率提高了。由此可见,绝大多数交通安全驾驶记录良好的投保人,通过费率浮动的制度,享受到了应有的费率优惠。只有少数违规记录、事故记录差的驾驶人,在费率上获得了上调。费率浮动带来了公平和投保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

    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有一些同志认为这是一种行政处罚,我们认为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个一般的规则,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举一个例子大家可能就很清楚了,例如购买人寿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不同,风险就不同。所以,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率就有差异,往往是保死亡险、疾病险的,由于年龄比较高与青壮年的费率就很大的不同,主要是二者的风险差异很大,这是一般的保险费率收取都是遵循这样的一个原则。同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的风险更大。因此,对风险相对较小的被保险人,给予较低的费率,对风险较大的被保险人给予较高的费率,这是收取保费的一个基本规则,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如果说,违法违规行为比较多,肇事率比较多的人,同样和那些遵纪守法,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收取一样的费率,那显然是对没有发生事故和遵纪守法的人的一种不公平。所以,这一点需要说明一下。

袁力:

    第三,《草案》经与公安部门共同研究,而且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保监会与20066月开始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保监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研究、反复交换意见,公安交管部门向各地交管部门也征求了意见,同时保监会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草案》中的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的测算,形成了15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草案》。

袁力:

    第四,《草案》的制定坚持了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原则。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推行了各自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其中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国家地区浮动办法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总体上看,各国在制定交强险费率时,都不同程度的考虑到驾驶人和被保险机动车的历史索赔记录和违章行为等,并据此进行费率的优惠或者上浮。和世界其他实行交强险挂钩浮动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的《草案》坚持了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原则。特别是在实行的初期,立足于费率优惠比例适中,费率上浮幅度平缓,扩大受惠范围。举一个例子,比如德国的交强险,被保险人在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费最高可以上浮到175%,达到基准费率的2.75倍。我国的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交强险的费率最高上浮区间分别为基准费率的2.5倍和2.4倍。我们的《草案》之所以有这样的特点,主要由于交强险在我们国家推行的时间不长,交强险的实行费率浮动挂钩的制度还存在从无到有,不断积累历史数据,不断积累业务经验的一个过程,广大交强险的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的费率浮动也需要有一个逐步的认识和适应的过程。因此,在实行费率浮动的期间,费率浮动的幅度尤其是向上浮动的幅度不宜过大,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办法也将逐步的得到完善和调整。这将会更准确的反映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情况,更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创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袁力:

    最后,在《草案》起草过程当中,尽管我们汲取了试点的经验,借鉴的国际的经验,也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但是,我们仍然感到《草案》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作出进一步的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们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这就算是我们在这里和在座的各位,也是和社会公众表一个态。

袁力:

    按照会议的议程,首先由我把整个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跟大家做一个汇报。接下来,进入第二个阶段,大家知道我虽然是保监会的新闻发言人,但是今天我们是一个媒体的见面会,不是新闻发布会,我和我的这几位同事今天主要是听听我们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们意见和看法,以及我们在座的各位在采访、调研工作中了解到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希望大家能够把这些意见向我们反馈过来。下面我们希望各位能够珍惜这个机会踊跃发言,充分反映民意、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愿望、要求。

    今天不是新闻发布会,我们在实施以前一定要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到那时候我将回答各位提出的问题,今天主要请各位记者结合这一段时间以来,在采访的过程当中,在社会调查的过程当中,听到的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意见,我们今天主要集中在《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这个环节上,在这个环节上听了哪些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向我们反馈的,希望大家积极踊跃地向我们反馈。这样的话,能够促使我们更好的去修改完善我们《办法》,使我们的《办法》能够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接下来请各位发言。

北京电视台记者:

    因为听了您讲的背景,我是一个新司机,我看到费率的办法以后,发现我的违章已经超了,而且还有一个小事故,像北京电子眼特别多,每个司机都不想违章,也不想发生事故,大家都想平平安安下班回家,北京这种地区如果不是主观的违章,只有几次,能不能在五次之内给一个小的奖励,就是说没有超过五次也可以浮动费率,稍微奖励一下,这样的话,能够让他从心理上想以后可能减少这五次,可以做得更好。因为我们刚刚开始,有这么一个小的建议。

    另外,我看到酒后驾驶和恶性的人员伤亡的事故,我们只是上浮了30%,但是我觉得这还不够,应该再往上走,50%60%,因为我觉得酒后驾驶是一个非常恶劣的行为,除了交通惩罚以后,还应由这种经济杠杆惩戒。酒后驾驶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对别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前一段时间采访司机大多数想法,对于这个浮动的原则大家可以接受,但是这个细则希望保监会能够更细化一些,更能够体现人文的关怀。谢谢。

您会考虑这些想法吗?

袁力:

    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尽管我们汲取了试点的经验,也借鉴了国际的经验,也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但是我们仍然认为《草案》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作出进一步的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和你刚才讲的有关情况方面,我们将认真地听取和采纳社会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

北京电视台记者:

    浮动费率是两部分,一个是违章,一个是事故,刚刚推行的话,能不能先说事故,违章先放一放,这是我的一个想法。

袁力:

    我们做一个互动沟通,其实你刚才的想法很好。但是要考虑到你刚才讲了要有你的一些建议,提高到费率到50%甚至更高的,都是一些违章或者叫违法行为,比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等这类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事故,但是酒后驾车是非常重大的一种安全隐患,所以不是事故,但是这一块按照《条例》要求也是把它作为一个内容。

    我们既是政策制定的参与者,本身我们也受到政策的调整,我也是一样,我们在座很多同志都是驾驶员,大家一样,我们希望共同商量能够充分地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既认真地执行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又使我们这个方法更加科学、更符合实际、更符合民意。

记者:

    您刚才说征求意见公布之后,您收到很多关于建议,很想知道您都收到了一些什么建议?因为我知道很多人的想法就是觉得大多数人享受不到优惠,我不知道享受不到优惠的人更善于发表意见还是什么原因?大多数人认为享受不到,我希望拿到数据告诉我们究竟有多少人享受到优惠?有多少人费率上调?有多少人费率下调?

袁力:

    因为还剩下五天的时间,可能会有更多的意见提来,我们特意把最近五天来的建议打印出来,如果哪位朋友想知道的话,可以拿回去看。我们一共收到481封电子回信,收到了7份传真。一会儿大家可以看,如果需要复印或者带走都可以。

记者:

    很多人对上浮费率,媒体看到的不一样,有的认为单纯的上浮30%或者20%,有的是按照底下的计算公式叠加,好象没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方法,能不能跟大家说一下哪种方法正确,到底是累计叠加还是哪一种方法?

袁力:

    我们今天的见面会不是答问会,这些问题我想放到这个月底前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到那个时候你们可以把这些问题带过来,我来回答。现在就是想听你们作为司机,作为记者对我们《草案》的意见最突出、最集中的是哪几个方面?大家都提出来,我们共同商议一下,对我们下一步完善和修改方案更有帮助。

记者:

    我听到这样的话,如果我违章一次,交警也会扣分、也会罚钱,交管部门也对我进行处罚,但是现在又有了二次处罚,是不是太严格了一些。

袁力:

    我听到了这样的反映。

信报记者:

    我们在采访当中听到一些车主的想法,比如说责任这块,希望监管部门能够把事故列得清晰,到他投保的时候如果来看的话,到保险公司获得一个更详实或者简单的让他们一次看得懂,因为现在有很多的条例上都是监管上的术语,认为看不懂。因为这样,本来买保险不是有特别好的习惯来认真阅读,就会觉得到时候我自己不是特别清楚,保险公司拿出这个说,我一定要给你涨价,因为是有依据的,认为这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二,现在北京停车比较困难,停车要贴条的,这是不是会导致费率受到影响。很多人想说这方面是不是适度放宽。

    第三,关于肇事逃逸。现在这个上面没有肇事逃逸这块,不知道交管部门暂时不考虑推出这一块,还是说有其他的一些打算。

 

 

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来之前听到一些司机对于费率浮动意见非常支持,但是对于费率浮动的比例怎么制定,对这个特别关心,因为以前交强险给人们质疑的一个地方就是制定过程不太透明,他们希望有一个透明的过程,让大家知道怎么回事。希望能开一个类似听证会的形式来制定,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的想法。

袁力:

    我们从整个起草过程当中首先是听了有关政府部门、相关部委的意见,也听了基层保险公司、保监局的意见和部分车主代表意见。我们于615号在网上公开向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10天,今天这个媒体见面会也是把我们整个起草的想法、依据、基本的思路,以及下一步可能要改进的一些初步的想法都和大家作了一个沟通。同时,听听大家的意见。

    这个月还要有两个会,一是625号上午10点还要召开一个专家咨询会,就是刚才您讲了,大家对一些费率的浮动幅度以及制定一些办法,我们将请有关的保险专家、道路交通管理专家、事故处理专家,到那天这个会议像今天一样公开,欢迎各位记者前来参加。在71号以前,如果最终确定一个定稿之后,在实施以前我们还将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公众发布。整个过程计划安排15号上网公开意见,今天召开媒体见面会,互相做一次沟通,25日向各界征求意见时间届满的时候再召开一次专家咨询会,在实施以前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整个过程我们力求听取各方面的广泛意见,能够达到公开、公平、公正。

京华时报记者:

    我问两个问题。第一,《办法》出来以后有一个计算方式,有人计算最高累计上浮达到108%,最低下浮达到44%。第二,不管它有多少,在国务院所颁布的《条例》里面提到费率调整较大应该听证,保监会为什么没有听证?

袁力:

    今天是媒体见面会还是听大家的意见,问题放在新闻发布会那天我一定回答,你把这个问题准备好,我也把答案准备好。

北京汽车报:

    我在采访当中遇到两个问题。我们遇到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跟这个有关,违章这块主要是三类,对于后两类一是因为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我们认为这两项是很好的。但是对于前面那一项违反交通信号灯和逆行,在实际驾驶当中违反交通信号灯,不是能够避免的,对于这个大家有些意见。第二,对于后两项,可能现在来说是可以避免的。

袁力:

    他认为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上浮还低了一些,其他一些小一点的,比如说违章停车罚单这一类就不应当进入《办法》当中,我们最近这两天也在讨论这个问题。

北京汽车报:

    因为他们认为,保费浮动主要针对肇事行为。事故的一类,因为北京一是车多,一是道路环境比较复杂,出事故的概率是很高的,我们不能避免事故,可能出事故的概率比较高,为什么不把它定在一年无事故,是不是能够把保费下浮到30%,更有利与安全驾驶。他们主要是认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

袁力:

    这些意见都提得有建设性,而且非常值得我们在修改的时候充分予以考虑。

我们在座的记者朋友们大部分都有车吧,都是驾驶员。大家可能都有更好的自己切身的感受,也可以说一说。

记者:

    关于您刚才提到五天收到481封邮件和7份传真,大家很关心其中的内容。另外,费率调动幅度的尺度是否还有调动的可能,大家关心的费率尺度在什么时候能够确定?

袁力:

    按照我们的议程,一会儿我通报一下481封邮件和7份传真里有几个具体的问题。我们要珍惜这个机会,可能记者代表民意,如果他的意见能够被政府采纳的话,也是在给社会做贡献。

记者:

    我作为一个司机,比如西直门那一块比较复杂,如果我们处于一种不知道的情况下违规,不知道有没有考虑进去。

袁力:

    这都是非常现实的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在下一步修改完善的时候予以考虑。

我谈一点个人的感受,从费率挂钩浮动也好,以及国家的法规规定要推行这项制度也好,它根本目的是什么呢?根本目的就是要使得更多的人通过这种费率的浮动能够更加约束自己的交通驾驶行为和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能够遵守交通法规,能够避免或者是减少事故的发生。这样的话,整个社会损失就少,人员伤亡就少,社会就稳定。所以,刚才很多记者朋友们提出的意见和反馈建议都非常好,比如由于停车的问题有罚单,或者由于一些和道路交通可能出现的比较严重的事故相距比较远的行为,是不是不要马上费率上浮。

    大家一致认为关于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浮动30%还少,因为这两类确实是严重违法,很可能引起交通事故,不仅是对驾驶员不公平,对于没车一族也是不公平,本来是驾驶员有一定的优势,如果再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多数百姓是没有车的,这一类要提出重罚,我们会把这些内容综合的考虑。大家还认为对停车,还有我在不是很快的时候超速,并不是超速很高的情况下也有罚单,这都是我们要充分考虑的问题。

金融时报:

    我听到您的介绍以后认为,一般消费者对于费率浮动机制本身没有什么异议,如果在我们国家交通事故乃至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上,这种责任认定的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势必会影响费率浮动机制在日后的实行当中遭到非议和责难,从保监会的角度,是不是在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的过程当中,是否可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和交管部门去协商,怎么把责任认定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起来,这个对费率浮动的实行更有帮助。

袁力:

    这个意见特别有建设性。比如我们只有在北京和上海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信息建立这种联合信息平台。在很多的省份和地方是没有这种联合信息平台,有一个逐步建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如何共享信息,如何使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在处理这些事故问题上能够更加协调,确实是我们保监会应当进一步强化的一项工作,应当积极做好的一项工作。这方面我们都会在下一步工作中列为重点。

袁力:

    如果没有更多意见的话,我们进行今天会议的第三个内容。刚才大家比较关注的,我们已经征求意见五天,这五天来通过网上社会各界所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都是什么内容呢?在这里我给大家做一个通报。

袁力:

    《草案》向社会公布意见以来,从615开始到20日的晚上8点,保监会一共收到群众发来的电子邮件481封、传真7份。多数来信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提出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谢,请我们各位记者朋友一定把这个话带到,表示感谢。经过认真梳理,我们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类和汇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袁力:

    第一,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这是我们分类以后归成几大类,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的人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第二,关于交强险是否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有人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尽合理,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像闯红灯常见的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和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幅10%的费率太苛刻。也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第三,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有人提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变相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商业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经对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第四,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有群众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下浮动的比例较小,而向上浮动的比例相对大得多,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

    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难以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而更多的面临变相的涨价。

    也有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当加到50%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而对于连续五年或者六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当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对于连续十年无事故的,交10%就可以了。多年没有事故的就该减免。

    第五,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制定,应该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这是我们截止到昨天晚上8点收到的信件。在整理当中,我们把大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有代表性的意见提出来。当然也有很多的朋友在发来的电子邮件当中,对交强险的这项制度以及对现有的《办法》提出非常正面和肯定的意见,我们没有总结出来。我们主要集中把推出的办法的时机,交强险是否应当与违章挂钩,交强险的费率是否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上浮和下浮比例的问题,以及费率浮动比例设置依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这五个方面做了一个梳理,在这里和大家通报一下。

袁力:

    今天我们进入到最后一项,对大家提出的这些问题以及对我们这五天来收到的电子复函提到的问题,归纳起来无外乎就这几个方面。一个和违章挂钩可以,但是违章哪一类的违章你要挂钩?哪一类的违章你不应当挂钩?比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绝大部分的人认为这种行为应当上浮。但是对其他的一些,我们可能过去列举的内容是不是大家提出来就不一定完全上浮。我相信意见主要是集中在这方面。

袁力:

    第二方面,对条款的费率,以及和交管部门的沟通,对信息平台的建立,在这方面给我们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方面,大家希望这项制度的推行,能够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费率的优惠,而不是加费。我刚才已经从最早试点的情况和大家讲了,在上海51%的(费率下浮),因为上海相对做得比较早,而且双挂钩的内容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达到51%的人费率是下浮的,38%的人费率是不动的,只有10%左右的人才得到一些费率上的提高。下一步我们通过实践一步一步来看,每一项新的事物总是有一个起步、规范、完善、成熟的过程。我们在初期一定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一定把我们费率的拟定、上浮的方法使它能够更加科学合理。

    从目前收到反馈意见的情况来看,我们还是一句话,大家的意见很中肯,很多富有建设性,其中也有一些意见是对这项制度的本身还不理解,我觉得这主要还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们目前的《草案》本身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的修改。二是我们宣传得还不够,对公众的宣传和解释还没有做到位,这都是我们今后需要加以改进的。

    总之,我们对各个方面的意见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征求意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我们还将在625召开专家征询意见座谈会,也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参加。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正式实施以前,我们还将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欢迎在座各位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那么,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首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保监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新制度实行的初期,保监会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交通安全状况的现实,考虑社会公众对保险认知程度,对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我们国家保险业还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有好几个不成熟,比如说大家的保险意识还不成熟、投保人不成熟、保险人不成熟、保险监管部门也不成熟。在几个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在推行一个新的制度初期,要特别注意充分听取和认真采纳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要将这项制度的推进实施进度与社会公众的承受度结合起来,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又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费率浮动能够体现一些人文关怀,同时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

袁力:

    如果大家没有进一步的情况反馈,今天媒体见面会就完成了我们预定的四个议程,到此结束,也对记者朋友们的光临表示感谢。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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