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月26日专电(记者 周之江 王丽)“交警部门千方百计把电子测速仪隐蔽起来,逮着超速车就罚,就像是诱鱼上钩。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可取,值得商榷。”贵州省政协委员王录生说。
1月25日,参加贵州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的政协委员王心海向记者提供了两组数据--1991年至2005年,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因驾驶人超速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达19071起,死亡1400多人。为此,贵州交警部门通过设立限速标志、进行电子测速等手段,加大了对超速行驶的处罚力度。目前,贵州境内高等级公路上因超速被处罚的车辆,每日平均达800多辆,每月累计26000辆左右。按一辆车最低罚款100元计算,每月罚款近300万元。
“以罚代管”,在客观上有效减少了因超速行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其中一些做法似乎不尽合理。王心海认为,当前高等级公路管理中主要问题有二:
一、限速标志设立不尽合理。一是限速标准过低,有的高等级公路限制时速为40公里、30公里甚至20公里,比普通等级公路的正常行驶速度还低;二是限速标志设置不够科学,在限速路段前没有进行必要提示,车辆往往进入限速区后才发现,陡然减速,不仅给驾驶员造成行车压力,还导致超速被罚;三是限速解除不明显,驾驶员难以准确判断是否驶离限速路段,如果判断不慎,可能又遭到超速处罚。
二、路面监控隐蔽如“钓鱼”。交警部门对违法超速行为主要通过人员上路执法或使用电子测速仪监控。但是,很多测速仪放置在路边的民用车甚至是无车牌的破旧车子里,或放置在路边丛林和山坡上,非常隐蔽。驾驶员一方面不易察觉电子测速仪的存在,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突然发现而紧急刹车引发事故。
政协委员王录生也说,采取严格手段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原本无可厚非,但交警隐蔽测速、限速标志不明等问题,大大降低了高等级公路的通行速度和运输效率。“以罚代管”甚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千万不能让执法部门的‘善意’变成老百姓眼中的‘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