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原经理曾游海涉嫌受贿277万余元受审
新华网西安10月20日电(记者陈晨)20日上午,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原经理曾游海受贿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曾游海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余次收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7.832万元,为后者在承揽工程、推进项目拆迁等方面提供便利。
曾游海2009年10月至2014年2月任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以下称二公司)经理,后调任其他职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曾游海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共10项。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曾游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277.83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日中午,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