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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转板借壳及退市后再上市企业主要财务标准应一致
2013年03月11日 07:39:31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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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10日表示,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则上可以申请转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但仍应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宋丽萍认为,申请转板的公司,必须达到一定的挂牌年限、一定程度的股权分散度,以及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新三板企业转板交易所上市,不通过发行审核。为避免监管套利,转板上市企业、退市后重新上市的企业、借壳上市的企业,三者主要财务标准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

  此外,宋丽萍建议制定专门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调整并购相关的法律及其配套规章、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专项法律制度、推进相关司法改革保护投资者。

  理顺公司债市场法律关系

  宋丽萍表示,要重视债券市场发展。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老龄化社会对债券市场的刚性需求,为中国发展债券市场、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市场多年来的结构失衡问题提供了战略性机遇。不过,目前公司债市场分割严重,在主管机构、发行条件、审批方式、托管交易等诸多环节都不统一,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信用评级等方面存在区别,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债券市场价格体系扭曲。这些问题与我国缺少关于公司债券的统一规定有直接关系。

  宋丽萍建议,制定专门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理顺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关系,在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估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在谈及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时,宋丽萍总结了三条经验:一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就是针对中小企业服务的私募债,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来设计的融资方式;二是参照银行间市场,坚持市场化的原则;三是制度设计中考虑到风险控制,实现高净值客户、机构、有风险识别的投资者有力对接。宋丽萍强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试点使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的项目筛选能力受到考验,未来私募债发行将反映证券业的真实能力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

  修改并购相关法律

  宋丽萍表示,随着经济转型阶段来临,产业整合和企业并购重组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资本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发挥重要的平台功能,但目前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活动没有如各界预期那么活跃,关键因素在于相关法律和制度没有及时根据并购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调整。

  宋丽萍建议,为活跃发展并购市场,证券法需进一步拓宽“并购”范围,完善并购配套措施;公司法需考虑并购活动对注册资本比例的特殊要求;反垄断法应将阻碍并购的行政垄断和区域垄断纳入监管范围;破产法应着力填补濒临破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范空白。

  此外,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宋丽萍建议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制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特别是要建立与投资者民事权益维护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将投资者维权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代表诉讼、证券期货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和解等制度。张莉

( 编辑: 邱小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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