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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授权发布)吴邦国说,五年来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人大工作
2013年03月08日 21:26:43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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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吴邦国委员长3月8日下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我们始终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和推进人大工作,依据人大工作定位和特点,统筹安排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着力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一是紧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推动科学发展。针对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等突出矛盾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常委会在每年听取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同时,专门安排听取审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以及服务业、旅游业发展等报告,检查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修改专利法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我国粗放型增长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刻不容缓,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使得调整的任务更为凸显、更加紧迫。要正确处理解决当前困难与实现长远发展的关系,化严峻挑战为发展机遇,变市场压力为调整动力,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把更多精力放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使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过程成为增强发展可持续性的过程。一要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推动企业向产业链和利润高端调整。二要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现代农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三要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科技与产业、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加大科技投入,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增长更多依靠创新驱动。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十届全国人大制定的物权法,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本届常委会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听取审议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报告,强调要毫不动摇发展公有制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要毫不动摇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着力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常委会始终把推动解决“三农”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检查农业法等5部涉农法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国家粮食安全、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等6个报告,强调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大财政“三农”投入,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支持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针对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严峻挑战,常委会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水土保持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听取审议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报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从法律层面和工作层面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听取审议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作出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进一步明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措施要求,强调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务院高度重视贯彻常委会的决议,提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既维护了我国的发展权益,又展示了良好的国际形象,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常委会听取审议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等报告,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展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文化事业,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

    二是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电子信息安全,作出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近些年来,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广泛运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带来很多严重问题。社会各方面强烈呼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常委会认真总结网络发展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分析国外网络立法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电子信息安全,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常委会的决定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常委会制定人民调解法,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从法律上完善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明确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努力将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预防和减少因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更好地起到平衡利益、定分止争的作用。为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及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听取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强调要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大交通肇事行为处罚力度,加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大力整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开展城市社区建设有关问题专题调研,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强化基层党政组织、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是抓住改革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推动重要领域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收入分配领域也逐渐积累了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既是事关全局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将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作为调研的重点课题,提出尽快制订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中央研究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重要参考。2011年又着重就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强化税收调节作用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要求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举债融资不规范、不少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等问题,我们及时提出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国务院于2010年12月部署地方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并在2011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常委会汇报了专项审计情况;与此同时,我们就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开展专题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要抓紧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已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要纳入预算,接受同级人大审查和监督,地方各级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能打赤字。

    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关系到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一些地方县级财政困难,2008年常委会在审查中央决算时提出,要力争用2至3年时间建立起以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随后,就这个问题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并在2012年听取审议国务院相关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合理界定县级政府支出责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2008年5月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们按照中央部署紧急行动,第一时间召开委员长会议,听取国务院专题汇报,根据特事特办原则,立足灾区实际需要,建议动用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6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审议国务院抗震救灾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全力支持国务院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动员全国人民支援灾区、共克时艰,并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为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在总结抗震救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防震减灾法作出重大修改,为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提供法律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明确国家豁免属于外交事务范畴、决定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属于中央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须遵循国家统一的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这是第一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基本法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并在认真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的有关报告基础上,作出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还分别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给予批准或备案。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解释和决定,确保了“一国两制”方针贯彻落实,确保了两个基本法全面正确实施。

( 编辑: 周楚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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