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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有多少保障空白?

2013年08月13日 10:33:22 来源: 工人日报

    8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高温红色预警下,老龄农民工为了养家糊口在炙热的阳光下,艰辛劳作。 景观/CFP

    8月1日,河南郑州72岁高龄环卫工靳春波晕倒在高温下,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2日,工人日报曾以《无以养老,第一代农民工迄今“难退休”》关注过超龄农民工,然而,养老只是他们权益保障缺失的一部分。对他们来说,劳动合同、同工同酬、工伤维权、工亡抚恤这些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几乎都是难以迈过去的“坎儿”——

    按目前人社部门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工人编制为男60岁,女50岁。这些超龄农民工本该老有所乐,或含饴弄孙,或潇洒“夕阳”,然而,他们却因为家庭经济压力所迫,不得不继续到城里打工。

    更遗憾的是,部分企业、用人单位,却把超龄农民工当作了可以任意宰割的对象,超龄农民工成为劳动执法“被遗忘的角落”。

    超过退休年龄,如何进行工伤维权?

    64岁的浙江农民工张根雄至今在维权路上。2012年7月27日,在公司榨油车间为榨油机等设备进行保洁作业时,由于木梯滑倒,他从榨油机器上摔下来,左脚后跟骨头摔碎、左脚踝关节附近肌肉被车间机器钢板割开10厘米左右的伤口,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然而,虽然接受了医治,已经受伤一年多的张根雄仍然疼痛难忍。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今是个难题。

    到底超过退休年龄,工人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该如何进行工伤维权呢?

    在类似案例中,一些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而上述退休人员再参加工作受伤后,就不能使用“工伤保险条例”。

    可是,天津民勤律师事务所张开怀律师认为,《劳动法》中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即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超龄农民工年龄较大,干的工作大多又累又危险,发生工伤在所难免。张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今年初,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把已经退休,但是仍然留在岗位上工作,暂时不领取养老待遇的人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这么来说,超龄未退人员享受工伤保险理应包含农民工。

    张律师提醒劳动者,并不是说没有正式签劳动合同就无法取得工伤赔偿,关键是要有相关的证据。因此,作为打工者,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工作证据,如工资单、工资条、工作时的打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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