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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13年06月08日 13:57:24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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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公布 根据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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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琼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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