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作为省级政府的规章,《规定》的出台为广东的县镇事权改革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炳余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专访时介绍说,《规定》共设五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确定事权调整的范围及原则、明确了事权调整的途径及程序、规范了职权行使的规则、强化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省政府统一公布放权目录
《规定》确定事权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同时,《规定》就事权调整的原则提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或者地级以上市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除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应当依法调整由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针对赋权乡镇的条件,《规定》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特大镇,可以依法赋予其行使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实行县镇事权改革的街道办事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行使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根据《规定》,对通过授权方式下放的权限,由省政府统一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其中,行政审批的调整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调整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
放权程序包含授权决定委托
针对拟赋予县镇行政权力的不同来源,《规定》设定了以下四种赋权方式:对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权,省政府可以将其部分授予县(区)或者特大镇政府行使;对于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权,经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省政府可以决定由县(区)或者特大镇政府行使;对于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权,直接授权县(区)或者特大镇政府行使;对法律规定由省、市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省、市可以依法委托县级政府或者其部门行使,县级政府也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权委托乡镇政府行使。
据了解,《规定》从四个方面对职权行使的规则进行了有效规范:一是简化审批程序;二是机构精减、统一。要求特大镇要设立综合性的政务服务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决策。县镇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四是理顺条块关系。上级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其业务接受乡镇政府的协调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