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田雨、吴晶晶)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这里所说的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按照《特别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此外,《特别规定》强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
研究加强产品质量等工作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
国务院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视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指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已建立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记者孙玉波、郝亚琳)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国新办20日举办新闻发布会上说,我国已建立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