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27日受权将《特别规定》全文发布。
《特别规定》共20条。国务院制订这一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根据《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
为了强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确保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7年1月26日,西安市工商管理执法人员示范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的使用方法。当天,一批可方便、准确地检测食品中甲醛、二氧化硫、农药残留物等含量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在西安市工商局10家基层工商所投入使用,提高了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新华社发 (刘珂 摄)
解读食品等安全监管特别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我国将建立食品等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国务院《特别规定》明确食品等监管部门四项职权
七种产品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国务院立法加大食品等产品进出口监管力度
地方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将被问责
食品等生产经营者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法产品
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销售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等生产企业须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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