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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联邦关于外国公民在俄联邦法律地位的条例 |  |  | |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2月08日 16:06:46 来源: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
第四章 在俄临时逗留和居留的外国公民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外国公民集中登记 一、设立中央数据库对临时逗留和居留(包括临时居留和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中央数据库的设立、管理及其资料的使用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二、中央数据库及其资料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受到保护,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二十七条 在俄联邦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公民的登记 一、俄联邦主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自教育机构获得信息,对境内教育机构中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并将外国公民抵达及离开有关教育机构的信息通知联邦教育部门及地方内务部门。 二、邀请外国公民来俄职业教育机构学习的联邦机关对此类外国公民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俄联邦境内的外国员工的登记
地方内务部门对在俄临时逗留的外国员工进行登记,并将外国员工抵达、离开工作地点的信息通知联邦内务部门及地方劳动就业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登记 联邦外交部门对下列外国公民进行登记:
一、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馆长及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外交、领事机构之内居住为限;
二、外国外交部持外交、公务护照来俄进行工作访问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三、来俄进行工作访问并依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成员、国际组织驻俄代表处成员、总部在俄的国际组织成员及其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代表处之内居住为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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